學生申請解除行政處分評議表(2013).doc(註:此表請雙面打印)
處分的解除
一👴🏽、違紀(曠課)受記過或以下處分的學生
滿一年後,或畢業時滿六個月以上,表現良好的學生填寫《學生申請解除行政處分評議表》並由輔導員🦸🏽😽、二級學院總支書記簽名同意後交意昂平台月269辦公室🤟🥍。受記過處分的學生還需另附《解除行政處分申請書》🙌🏿。
二🧞♀️、違紀(曠課)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
滿一年後,表現良好的學生填寫《學生申請解除行政處分評議表》由輔導員🕹🧣、二級學院總支書記簽名同意後,另附《解除行政處分申請書》及《班委評定意見》此意見需3人(含)以上簽名認可🧑🏻🏫,交意昂平台月269辦公室。
註🏄🏽♀️:解除學生作弊處分請到教務處(此版本評議表不適用)🚴♀️。